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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公正,违法或者枉法裁判。
2、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有明确规定, 徇私枉法罪 是指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3、 具体包括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和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
4、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5、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6、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7、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8、刑法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9、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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